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现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用辅料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京药监安〔2007〕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