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每季度末15--20 日将本季度日常监督自查表上报药监密云分局医疗器械科。
联系电话:6906、0913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自查报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医疗机构自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