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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关于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公告


  2005-11-14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2号)、《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京药监发[2005]34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开始受理密云县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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